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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地方标准修订期间是否还作为有效标准

某项2015年实施的地方标准,不符合《标准化法》第十三条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可指定地方标准”,属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的“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
这样的地方标准依照上位法原则,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这样的“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的地方标准目前贵局已通知其起草单位修订,在修订期间,原地方标准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限制产品进入上海的条件?
如果有协会、单位用地方标准限制产品进入上海,我方应如何进行申诉?
谢谢!

咨询时间:2020-10-2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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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某企业声明执行某地标,则该地标对其有强制约束力。是否有效以该标准表述为准。标准是否有效,应当看其是否被废止。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26条明确规定: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0-10-23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