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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地方标准修订期间是否还作为有效标准

某项2015年实施的地方标准,不符合《标准化法》第十三条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可指定地方标准”,属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的“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
这样的地方标准依照上位法原则,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这样的“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的地方标准目前贵局已通知其起草单位修订,在修订期间,原地方标准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限制产品进入上海的条件?
有协会、单位用地方标准限制产品进入上海,相关单位甚至编制了产品进入上海的指导文件,没进行公平性审查,我方应如何进行申诉?
谢谢!

咨询时间:2020-10-2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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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咨询的问题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业务职能,请在填写咨询内容时选择对应的咨询类别进行咨询。感谢您的关注。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0-10-22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