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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前需要申请审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发布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前,应当将广告内容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本市广告审查机关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范围、办理方式、申请材料等请访问一网通办网站(网址: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organ_index.do?organ=SHGSSH查看相应《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