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支持政策
1.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5〕5号)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拓展使用范围并优化支持方式,加大向广告、法律、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倾斜力度。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
引导资金分类支持:(1)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我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我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支持金额。(2)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战略研究和服务业园区规划,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区级支持: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企业的所在区,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三个远郊区可按照不低于市级支持1∶0.5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2.文创资金支持
★《2025年度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市文创办)
文创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等来确定专项资金资助额度。
在建扶持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市级资金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合计扶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和比例。
成果资助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专项资金资助额度。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于获得信贷资金的文创企业,根据项目贷款金额,评审通过后,给予单个项目市级贴息总额不超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评审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的利息总额的50%的扶持。
产业研究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优先支持事项,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区级资金1:1配套项目;已获得风险投资、投贷联动等各种社会资本投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3.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项目支持
★《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9号)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使用一种支持方式。专项资金的支持应符合以下规则:(1)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2)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评估结果,单个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3)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评估结果再行拨付剩余支持资金;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评估后,可一次性拨付奖励金额。
4.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
★《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5〕1号)
支持本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进行国内外维权保护的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
支持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育项目,经评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
支持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和评定的国家、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及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获奖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资助。
支持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项目、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项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撑项目、实施专利导航工程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
5.创新型企业总部资金支持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
对于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1)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或迁入我市,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2)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按租金的30%,由相关区给予三年资助;自建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分年度给予资助。(3)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并对所在区域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6.创业创新示范载体支持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沪科规〔2023〕12号)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经年度评价为B等(优良)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投入在专业孵化能力提升、品牌拓展与服务溢出、国际孵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投入的经费给予不超过50%的财政经费补贴,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评价为A等(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补贴;评价为B等(优良)的,给予不超过A等50%的补贴。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匹配。
7.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沪企服办〔2023〕1号)
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各区对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5〕5号)
鼓励企业“小升规”。对当年营业收入、销售额突破一定规模或保持一定增长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9.支持AI融合赋能
★《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5〕5号)
鼓励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行业企业深耕垂直领域,评选一批性能先进的细分专用模型并给予补助。发挥市人工智能产业母基金作用,支持大模型企业设立产业生态基金。每年设立一定规模的算力券、模型券、语料券,支持初创型企业、创新企业平台、专业服务机构等优惠使用智能算力、语料库等资源。
10.支持服务券发放
★《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5〕5号)
支持科技企业及创新主体申请科技创新券。支持浦东新区、静安区、徐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发放专业服务券、新质服务券等,鼓励更多区域复制推广。
二、税费减免
1.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6.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023年8月2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创意设计企业税费减免
★《促进上海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沪经信都[2018]339号)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意与设计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类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150%加计扣除政策,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175%加计扣除。
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发改产〔2024〕12号)
统筹优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商务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加大对专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专业服务机构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政府性融资担保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10.科技创新专项担保
★《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
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40%的风险责任;
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沪企服办〔2023〕1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实际发生额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2.公益广告创作成本抵扣
★《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5〕5号)
支持专业服务等领域成本抵扣,将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广告企业参与公益广告创作等按照规定计入相应会计科目,按照税法规定申报。
三、人才激励政策
1.广告设计师认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市第三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沪人社职〔2023〕116号)
一、新增社会评价机构 |
序号 | 机构名称 | 职业(工种) | 等级 |
9 | 上海市广告协会 | 广告设计师 | 3、2、1 |
广告设计师职业(工种)已被列入《上海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可按规定享受本市人才引进等政策支持。
2.职工职业培训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
对企业开展职工内训实施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600元(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委托前述培训机构名单以外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按职工内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3.青年就业创业补贴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2024年起,每年募集不少于100万个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4.失业保险援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鼓励创新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优质中小企业培育
《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 号)
,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常年组织开展评价、申报,定期发布。
3.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通知》(沪经信企〔2025〕15号)
申请专精特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四)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4.跨境服务贸易支持
★《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24年版》(市沪商服贸〔2024〕328号)
专业服务贸易:咨询、会计、法律、广告、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认证专业服务
促进目标:扩大专业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专业服务水平,提升专业服务质量,通过政策引导扶持,逐步培育管理咨询、会计、法律、广告、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认证等重点专业服务领域的比较优势;支持本土专业服务企业扩大跨境服务,积极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专业服务,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专业服务品牌。
培育重点:广告服务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广告制作、设计、代理、发布等事项;(2)专业服务业务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服务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
5.支持拓展国际业务
★《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5〕5号)
支持本土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营合作等方式“借船出海”,加快构建国际服务网络,按照规定给予扶持。支持专业服务机构“伴随出海”,服务本土企业出海经营。支持金融机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服务。
6.支持加大研发力度
★《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5〕5号)
对广告、人力资源等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达一定比重或年增长率高的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7.外商投资企业便利化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沪市监注册〔2024〕61号)
外国自然人来沪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为有效期内的新版或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办理公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证件的人员以及香港企业,可全程网上办理企业登记业务。探索依托多源身份认证数据,开展对境外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认证,具备条件的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可全程网办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8.构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生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沪市监注册〔2024〕0061 号)
丰富电子营业执照“上海专区”应用场景,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开展远程登记注册实名认证,推广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年度报告、电子投标、银行开户、宽带办理等应用。依托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一照通办”,支持政务服务事项所需执照信息免填写、纸质执照免提交。依托“经营主体身份码”(简称“企业码”),全面推广“一企、一照、一码”应用。
9.支持培育 “上海标准”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沪市监法规〔2024〕172号)
聚焦重点产业,加快形成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的技术标准体系,在绿色金融、数据资源、AI大模型、元宇宙等领域,培育一批“上海标准”,更好发挥标准在产业稳链中的作用。推动企业联合标准等一批标准化创新实践,积极在新兴技术、数字化等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10.支持培育“上海品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认证〔2024〕269号)
(一)自主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且自愿参加培育计划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试点“上海品牌”申请(申请文件格式及提交方式另行通知):1.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核心总部或主要运营主体位于上海,且商标(品牌)权属归于该企业;3.企业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及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4.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等失信记录。
(二)区级推荐。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征求区经济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意见,对获得政府质量奖、上海市品牌引领(培育)标杆企业、上海时尚出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称号的,予以重点推荐。
被评为“上海品牌”培育产品或服务的,可以使用“上海品牌”培育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