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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广告发布指引

一、投资理财广告通用标准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收藏品、金融理财产品等,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二、互联网金融广告发布标准

(一)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审查广告客户主体资格与广告所涉服务的关系。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机构等)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广告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传统金融机构自行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开展金融服务,与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区别(金融机构与金融服务的概念,可参考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不具备金融服务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应当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其信息中介(平台)性质,互联网企业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二)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审查广告中的金融服务事项内容。

1.不具备金融服务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发布广告,其中含有金融服务内容的,应当明确表述提供该金融服务内容的金融机构名称。媒体单位应当查验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证明,并由后者确认其在广告中所承诺的金融服务。例如某互联网金融广告中称“XX银行资金托管,XX保险公司全额承保”,应当查验相关的合作文件,并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

2.广告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引人误解。

(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的广告,应当明示其信息中介性质,不得发布提供增信服务的内容,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布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2.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4.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5.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6.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7.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

8.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9.以未成年人为诉求对象,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借款服务;引诱学生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

10.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互联网金融类广告中,应当对所提供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

三、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发布标准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商业银行为销售其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和文字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笼统地规定各类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均为0100%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承诺或者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达;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

4.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若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价结果,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的名称和刊登或发布评价渠道与日期;

5.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6.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中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注忠告语“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广告中宣传风险揭示内容的,应当与理财产品类型相对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内容的,应当以醒目文字提示客户:“测算依据和方式见销售文件,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四、收藏品广告发布标准

(一)在各类收藏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破例批准”、“打破惯例”等广告用语;使用“XXX收藏”、“XXX鉴定”、“XXX检验”等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的,应当查验该单位、团体、组织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许可使用其名义、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书面材料)。

(二)发布各类收藏品广告必须要有明确的广告标记,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收藏品广告,不得使用“热点追踪”等标题误导消费者。

(三)各类收藏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诸如“必将一路飙涨”、“升值潜力无限”、“市值很可能一跃千里”等无根据的升值承诺或者含有投资回报的内容,不得使用“最佳”、“最高级”、“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

(四)人民币、金银纪念币收藏品广告的审查。纪念币是限量发行、具有面值的国家法定货币,应当由中央银行及其他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纪念章、纪念品等不得谎称为纪念币。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人民币、纪念币立项、设计、生产、发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新发行的人民币、金银纪念币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向社会公告,配发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签名的证书,由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中国金银纪念币零售企业分销。发布纪念币广告,应当要求广告主出具相关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发布广告。

(五)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的收藏品广告的审查。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管理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各种收藏品,必须按照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未经审批,广告中不得出现人民币图样。

(六)各种集邮品广告的审查。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是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在各种材料、介质的制品上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具有特定内容画面,有“中国邮政”或者“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本特征组成的图案)或者连带其他基本特征的邮票图案印件制作贵金属镶嵌制品,必须经过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非邮政集邮经营部门不得仿印邮票图案制作集邮品。发布各种集邮品广告,应当查验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发行、审批文件,各类仿制邮票不得谎称为邮票、个性化邮票不得谎称为纪念邮票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特许经营活动广告发布标准

(一)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被特许人支付特定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不符合特许经营特征的商业招投活动不得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发布广告,包括宣传连锁加盟等。

(三)特许经营活动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如“短期内收回成本”、“一年回报XX万”等承诺收益的内容及回报率、收益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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