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发布指引
一、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保证农药广告真实、合法、科学。
二、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三、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说明有效率;
4.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六、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七、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八、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九、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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