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发布指引
一、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为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二、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三、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四、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宣传戒毒治疗方法;
2.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5.淫秽、迷信、荒诞的;
6.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7.贬低他人的;
8.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9.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10.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六、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以及微博、微信号、二维码等信息传播方式;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七、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发布义诊广告应当取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义诊活动的备案文件,并按照备案核准的义诊组织单位、义诊时间、地点和义诊内容等发布义诊活动广告。义诊活动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优惠付费诊疗内容。不得利用义诊活动广告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也不得利用义诊活动广告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义诊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等医疗服务内容。
八、新闻媒体单位自行采编刊登的科普常识、医师介绍、诊疗技术宣传或保健知识等健康宣传信息,或者自行组织举办的健康咨询活动的相关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医疗机构招揽患者提供便利,包括通过各种形式指导患者前往就诊、介绍提供咨询的专业医师情况、发放治疗补助、给予优惠诊疗价格、提供挂号名额等内容;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经销者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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