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首页 公益广告备案 监测信息收阅反馈 广告发布指引 广告法规在线自测 上海广告业一览 优秀广告作品
 

烟草广告发布指引

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五、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版权所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肇嘉浜路301号  电话:64220000  邮编:200032
建议使用IE4.0版本以上,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沪ICP备2021016245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417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1000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