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首页 公益广告备案 监测信息收阅反馈 广告发布指引 广告法规在线自测 上海广告业一览 优秀广告作品
 

旅游广告发布指引

一、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企业法人)或取得备案登记证明的旅行社分社、旅行社营业部(服务网点)可以发布旅游广告。

旅行社营业部(服务网点)发布的旅游广告中,应当载明其设立旅行社或向其设立旅行社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等)。

二、旅行社(包括旅行社分社、旅行社营业部(服务网点))(以下统称为旅行社)应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上许可经营业务范围发布旅游广告。

经营境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只能发布国内旅游广告,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以发布国内旅游广告、也可以发布出境旅游广告。

赴台旅游广告只能由本市具备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发布。

三、旅游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旅行社分社、旅行社营业部(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允诺等服务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两家以上旅行社联合发布旅游广告时,应当明示具体旅游项目的承接旅行社,不得混淆误导消费者。经营境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宣传出境旅游项目。

四、旅游广告不得违法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等用语。旅游广告中宣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时,应当规范使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中质量等级如“国家5A级景区”、“国家4A级景区”等,不得使用类似“国家级5A景区”的表述方式。

五、旅游广告不得以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不得以不符合实际的虚低价格误导消费者。如果旅行社在促销活动中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优惠价旅游服务的,应当明示优惠理由、起止时间和优惠数量。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旅游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六、旅游广告涉及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宣传。

版权所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肇嘉浜路301号  电话:64220000  邮编:200032
建议使用IE4.0版本以上,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沪ICP备2021016245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417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1000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