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为确保您的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除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外,登记机关不再收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免职文件等材料。

  2.市场主体应当置备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名册。股权(财产份额、出资额)转让的,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等材料。

  3.在申请登记前,市场主体需已依法制作并签署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合法并已生效。涉及自主公示事项的,在自主公示前,市场主体需已依法制作并签署协议、决议等材料文件,内容合法并已生效。

  4.申请人基于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提出登记申请或者进行自主公示事项填报。市场主体应留存相关文件并配合相关部门抽查。

  5.申请人对登记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自主公示事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6.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未制作和留存文件、未及时公示有关材料和事项或者公示的信息违法、虚假、遗漏的,登记机关可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进行处罚。

  7.《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自2024年2月18开始施行,改革后,登记管辖属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仅需申请登记主营项目及许可项目(含外资负面清单项目),其余非主营的一般经营项目由企业通过“自主展示”入口自主填报并展示。

  申请人同时可点击《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查阅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