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现就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的事项,向你企业告知如下: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对登记注册时填报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是每一个企业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2.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的企业住所、备用送达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可以方便企业对外联系,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在人民法院向企业送达诉讼文书时,上述地址信息对于保证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保护企业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3.为保障企业更好地向社会作出诚信承诺,增强社会对诚信企业的正向评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制,由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在线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并填报送达地址信息,企业应按承诺内容切实履行。
4.企业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依法以其注册登记的住所(含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其默认的送达地址,同时可以提供一个备用送达地址,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信息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未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视为以默示方式确认其注册登记的住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5.企业应当确保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6.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应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7.法院向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8.企业可以就在线填报确认或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的责任承担向法院提出申辩,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企业以在线填报确认方式作出送达地址承诺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填报完毕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作出该诚信承诺的情况进行公示,以增强企业的社会公信力。
10.企业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1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
12.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