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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信息反馈表

2021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同时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部署要求,对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调整后,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各试点城市需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为全面了解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推进以来,相关企业对该项改革工作的认识、看法、需求,为下一步优化完善改革工作提供指导,特邀请相关企业参与本次信息反馈,期限为2024年4月30日。请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信息,本次信息反馈采用匿名的方式进行,结果仅供评估研究使用,不会对您及企业的发展产生任何影响。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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