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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及《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市政府令第8号)规定,现将《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729日至2024828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文本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标准起草单位(联系人如下)。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

 

人:谢宗

联系电话:021-23117422

   真:021-63555919

电子邮箱:kudo613@163.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

   编:200003

附件:1. 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 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3. 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要)(英文)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29  

该文件征询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