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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商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指导商业企业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侵权商标商品,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商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上海市商业企业经销商品商标管理办法》(沪工商标〔199911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上海市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商标管理办法(草案)》。现将该草案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的“网上征询”栏目中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2月4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直接点击本页面下端的“发表建议”按钮;
    (二)来信请寄至: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1403室,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邮政编码:200032;
    (三)传真请发至: 54236249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