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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系统传销案件查处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沪工商法〔2010〕3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执法实践,现就本市工商系统规范行使《禁止传销条例》中有关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规范意见。现将该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2月9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直接点击本页面下端的“发表建议”按钮;
(二)来信请寄至: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2205室市工商局直销处收,邮政编码200032。
(三)联系电话:64220000-2207 传真:54236086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