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系统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沪工商法〔2010〕3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执法办案工作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及《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9号令)、《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20号令)、《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33号令)、《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41号令,86号令修订)、《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8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就本市工商系统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规范意见。现将该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2月9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直接点击本页面下端的“发表建议”按钮;
(二)来信请寄至: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1308室市工商局公平处收,邮政编码200032。
(三)联系电话:64220000*公平处 传真:5423670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