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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现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6月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直接点击本页面下端的“发表建议”按钮;
(二)来信请寄至: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409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邮政编码:200032;
(三)传真请发至:54236686。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