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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系统广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沪工商法〔2010〕3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广告违法行为执法办案工作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就本市工商系统关于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规范意见。现将该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直接点击本页面下端的“发表建议”按钮;
(二)来信请寄至: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1710室市工商局广告处收,邮政编码:200032;
(三)联系电话:64220000*广告处 传真请发至:54236885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