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有限公司为部分股东办理非等比例的定向减资需要的股东会表决比例是多少?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又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公司现行《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请问,现为部分股东办理非等比例的定向减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应当由多少表决权占比的股东通过?
咨询时间:2025-12-01 15:51
--%>如果有股东不同意或者不参加会议等情况,需要走相关告知会议流程,请和您企业登记机关咨询一下。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5-12-03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