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关于餐饮连锁总部确定的问题
根据104号令的要求“从事同一品牌餐饮服务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明确一个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某品牌连锁餐饮总部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执行双总部管理,在外省和上海均设立了总部,目前加盟商的合同是与外省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但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安总监及安全员等)均隶属上海总部,目前在管理该品牌各门店食安问题。该餐饮连锁公司是否可选择上海作为总部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可以,对于加盟合同均是以外省公司跟加盟商签订的既定情况,是否需要做补充协议或变更?
咨询时间:2025-12-1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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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5-12-22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