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上海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内容理解
您好,根据贵局发布的《上海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中第三章:规范功效宣传:第十五条中指出:宣称上述功效以外的其他功效的,以及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属于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明。那么是否可以依据为,消费者投诉孕妇可用的宣称,只需提供国药监下发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明即可。
咨询时间:2026-01-05 16:54
--%>您好,非消保处业务,请联系药监局或拨打12345市民热线咨询。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1-07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