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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

25年12月12日公布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其中第十条,有要求涉及委托生产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

我司涉及委托生产,并且合同每年更新一次。
下一次会在明年初签订合同
我需要在26年12月执行前,就目前的委托生产情况进行报告吗
还是可以在明年续签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请问需要带市监局的哪个部门进行报告,是否需要制作文件报告提交。
请市监局老师给一下意见。

咨询时间:2026-01-0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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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报告的流程和内容,具体如何报告待相关要求明确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1-09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