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农产品标签问题咨询
目前我国对于食用农产品主要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三个,但是以上三条法规,对于农产品标签的要求各有不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三条法规对于农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要求各有不同,到底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要不要粘贴标签?标签要不要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三者适用范围有没有区别?到底按照哪个执行?
咨询时间:2026-01-23 12:47
--%>咨询事项非本处室工作范围,建议选择咨询类型“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进行咨询。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1-26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