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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吸收合并及后续子公司股东变更

我们目前在企业吸收合并及后续子公司股东变更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特向贵局咨询,恳请予以指导。
具体情况如下:
我们A公司作为吸收方,吸收合并了一家上海的B公司。合并完成后,B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B公司名下原有三家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及法律要求,这三家子公司的股东需由B公司变更为A公司(即吸收方)。
目前,在办理其中一家位于北京的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北京市工商要求必须提供A公司的工商变更证明。而上海工商的之前的口径是,A公司在吸收合并中不涉及工商变更,无法提供A公司的工商变更证明。该股东变更事项因此无法推进。
请问实操中,能否配合北京工商的资料要求,请上海A公司的主管工商部门协助提供一份工商证明文件,以推进子公司股转流程?

咨询时间:2026-01-23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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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和企业登记机关直接沟通,没有相关变更的情况下,的确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1-26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