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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价格标签中的规格,产地和等级是否是强制标注内容

老师您好,《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商品销售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产地等要求的,还应当标明规格、等级、质地、产地等内容;服务收费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计价单位。” 关于这一条中的“ 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产地等要求的”的理解上,我有两个问题:
1.应该根据什么文件判断对规格、等级、质地等有要求?
2.规格,等级这类信息,应该怎么标注,跟计价单位一样单独标注,还是可以写在品名中也可以的?
感谢老师解惑!

咨询时间:2026-02-08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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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在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栏目中咨询本问题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2-09 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