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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有限合伙企业 LP 同时控制 GP 公司股权的架构合规性咨询

拟在上海市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为自然人 A ,普通合伙人(GP)为自然人 A 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 B(A为B的大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B 公司,委派代表为自然人 A。即自然人 A既是LP,又是GP大股东、合伙企业委托代表。请问该架构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能否准予注册?

咨询时间:2026-03-2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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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3-27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