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闽行区东兰路238号省通达在未明确告知情况下与消费者签订12个月租车合同
东兰路238号省通达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没有按照自愿公平平等原则,并且在口头一个月租车合同情况下,签订12个月租车合同,且合同不能由双方一致取消,取消合同权限在省通达方,且其租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规定,最时速大于25km/h,这些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并且消费者想要解除合同,商家强制要求支付另一项与此无直关系的另一款,消费者经济困难想要想用后付,商家欺骗甚至强制要求先付后用,侵犯消费者知情参与表达权
咨询时间:2026-06-29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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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7-02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