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关于如何计算反垄断申报所需的营业额问题
尊敬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老师:
您好!现就经营者集中申报中营业额计算口径的问题向贵单位咨询,具体情况如下:
假设背景:
某大型集团公司(业务涵盖化工、食品、制鞋等多个板块)拟与一家小型企业共同出资新设一家合营公司,该合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化工产品。
咨询问题:
在上述交易中,该集团公司作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一,在判断其营业额是否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所设定的申报门槛时,其营业额计算范围应为:
仅计入其化工板块的营业额;还是
需将其整个集团所有业务板块(含化工、食品、制鞋等)的营业额合并计算?
恳请贵单位予以解答,谢谢!
咨询时间:2026-07-02 10:57
--%>您好,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九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前款所称上一会计年度,是指集中协议签署日的上一会计年度。第十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营业额应包括全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感谢您的关注。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7-06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