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是否为委托加工的情况认定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中,第4条情形5: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
为特定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定制生产的原辅料(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半成品用于进一步生产加工和制作的,并在标识上标明专供信息,且不面向市场其他客户销售的,该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的生产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面向市场其他客户销售的生产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请协助判定以下情况是否符合该情形:A公司从B公司定制连锁餐饮食材,用于连锁品牌餐饮门店的进一步加工。各门店是独立经营者,与总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这种情形下,各餐饮门店是否可以不认为是”面向市场的其他客户”,从而该类情况不作为委托加工,只标识B为生产商?
咨询时间:2026-07-03 13:28
--%>上述行为不属于委托生产范围。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7-07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