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关于食品委托生产中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监督要求
老师,您好!
2026年12月1日即将实施《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四条 中的内容,要求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监督内容“监督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事项的风险管控情况。 委托方应当记录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相关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请问作为委托方,针对以上监督内容和监督情况、相关记录留存,是否应一定要求受托方提供批生产记录复印件作为留存的监督记录?
咨询时间:2026-07-03 17:01
--%>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17.委托方应如何对受托方实施监督?答:本《办法》规定在委托生产合同中,应当列明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并明确实施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监督记录等要求。
监督内容上,一般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产品配方和执行标准、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生产记录等事项的风险管控情况。
监督方式上,委托方可以采取自行派出人员或者聘用第三方机构驻厂、巡查等形式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施监督。鼓励委托方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
监督频次上,应由委托双方根据具体委托生产情况约定具体监督频次,确保委托方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委托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问题。
此外,委托方应当记录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相关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7-07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