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关于短保质期食品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的相关问题
尊敬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短保食品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的相关问题。1.当产品执行标准与生产审查细则内对于出厂项目要求不一致的时候,应该怎样执行,检验出厂项目。2.出厂检验项目要求检验微生物项目,同时又是短保质期的(三天、七天)的食品,应该如何平衡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时间与保质期之间的关系。例如:保质期为三天的食品,完成含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出厂检验,保质期已经过去两天,第三天完成出厂到店销售时已过期。那么在面对较短保质期的时候,是否可以先行出厂销售,同时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完成后第一时间将出厂报告提供至销售方。
咨询时间:2026-08-03 14:04
--%> 问题1: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明确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应遵照执行。相关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标准中对指标项目有新规定的,执行新标准的相关规定。
问题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应当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针对短保质期食品,企业应当优化工艺、强化原料、过程卫生管控,可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出厂检验,并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8-06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