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上海市食品许可和备案实施办法,第六条(一地一证原则)
第六条 (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经营场所应当在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住所范围内。请对本条两句话给予解读。另,如果一个较大仓库(仓库本身符合食品贮存要求),有几家公司共用,且都仅作为仓库使用,且都是备案的食品是否可以?谢谢。
咨询时间:2026-09-02 17:22
--%>市民您好!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有多个食品经营场所的,应分别取得许可或备案。经营场所应在已许可或备案的住所范围内。至于食品贮存大仓,可能是企业外设仓库,也可能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食品储存公司贮存,请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9-03 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