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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关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

总局11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请问食品安全总监/员对员工进行食安知识的授课,是否计入这40小时?是否属于”参加培训“?培训通常由食安人员通过大量个人学习,自学相关知识,通过课程转化为对员工的培训,也是一个主要的学习过程。另外,比如某食安员2026年9月1日入职,参加食安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他必须在什么时间完成累计40小时的培训?26年12月31日还是2027年8月31日?

咨询时间:2026-09-11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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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您好!食品安全总监/员向别人授课时间不应纳入其本人参加培训时间。培训可以通过在线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以自然年份作为计算周期。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9-14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