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咨询问题:关于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公司认缴出资期限的问题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公司在24年11月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的时候,为了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根据窗口老师的指导,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2029年9月(自章程修改之日起算的5年内)。目前还没有到窗口调整期的截止时间即2027年6月30日,若公司仍然有调整认缴出资时间的需求,想要把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到2032年6月30日前,这种情形下,公司是否可以再次变更公司章程,并进行备案。窗口老师是否可以拒绝进行备案?

咨询时间:2026-09-17 13:30

--%>

2024年之前设立的企业,设置三年有效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你可以关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了解详细政策。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9-22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