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外资企业目前能否增加“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作为经营范围?
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09.01 实施)》第六条“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表述。已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相关服务机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我司为外资企业,有线上 业务,根据法规及平台强制要求,需在9/30之前增加“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否则不能开展业务。请问目前上海地区外资企业,能否增加“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作为经营范围?
咨询时间:2026-09-2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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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以在微信小程序经营范围云上进行查询。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9-22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