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关于果蔬浓缩汁生产许可的咨询
我司拟生产一款果蔬浓缩汁(青苹果)作为原料用于无糖饮料的生产。大致的生产工艺如下:将新鲜青苹果清洗切碎后打浆,先通过蒸馏收集易挥发成分水溶液,剩余浆液通过离心和过滤除渣后浓缩,制得青苹果浓缩液,该青苹果浓缩液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可达30%左右,然后将浓缩液与前期提取的易挥发成分水溶液(可溶性固形物接近0)混合,过滤杀菌包装后,得到成品的青苹果浓缩汁,该产品拟执行的标准为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按饮料生产审查细则,该工艺流程符合果蔬浓缩汁的工艺要求和定义。
但我们只取全部浓缩液中的一部分与前期提取的易挥发成分水溶液混合,这样得到的最终成品的可溶性固含量约为3-10%,我司查阅了推荐性国标 / 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标准中,一般苹果汁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为10%,浓缩苹果汁的可溶性固形物为一般苹果汁的2倍以上,即大于20%,而按此工艺生产的成品可溶性固形物达不到该标准的要求。
关于上述情况,我司的问题是:
1)上述产品及类似产品能否执行 17325,并作为审查细则中浓缩果蔬汁(浆)进行生产和销售?
2)如果不能,应该作为那种食品分类进行申报?
请贵局根据我司的疑问,给予相应的解答和指导
咨询时间:2026-10-13 12:51
--%> 1. 根据您的描述,“将新鲜青苹果清洗切碎后打浆,先通过蒸馏收集易挥发成分水溶液,剩余浆液通过离心和过滤除渣后浓缩,制得青苹果浓缩液,该青苹果浓缩液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可达30%左右”,“只取全部浓缩液中的一部分与前期提取的易挥发成分水溶液混合,这样得到的最终成品的可溶性固含量约为3-10%”,“过滤杀菌包装后”的产品,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中对浓缩果蔬汁(浆)的定义。
2. 如果您的产品果蔬汁(浆)含量不低于5%,根据您的产品工艺描述,该产品类似果蔬汁(桨)类饮料。具体需结合现场核查判定产品工艺及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细则要求。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10-19 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