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关于是否判断为委托加工及标识问题的咨询
我司是1家注册地在闵行区的贸易公司,我司委托 公司生产1款方便面,执行 17400,同时指定 公司供应1款叉烧肉片和 公司1款脱水菜包给 公司,用在为我司代工的方便面内,并由 公司结算订单。其中, 公司有方便面、调味料和脱水菜生产资质,无肉制品资质, 公司有肉制品生产资质, 公司有脱水菜生产资质,且叉烧肉片包和脱水菜包均为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和 公司生产的叉烧肉片包及脱水菜包,其名称、配方、执行标准、生产工艺、包材、出厂检验均为生产工厂提供,我司仅指定净含量/规格,同时要求提供标签标识、配方、生产工艺、包材信息及验收标准作为备案留档,不定时到现场核验。我司要求 公司对生产的面饼及料包和 、 供应的料包做到货验收。
在此,有三个描述需要咨询确认是否准确。
【1】 公司应为我司的受托方。 和 公司不是我司受托方,也不是 公司的受托方。因其不符合三要素的第一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包装与标签标识是属于生产工厂,我司只做监督审核。
【2】该产品执行 17400,产品包装标识中,委托方为我司,受托方为 公司。根据 7718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不需要标识完整信息,保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到期日、规格、名称、贮存条件满足终产即可,所以 和 公司作为生产商也不需要在包装标识中体现。
【3】如果该方便面非执行 17400,而为组装的产品,产品包装标识中, 公司生产的组件应标识我司为委托方, 和 公司生产的料包应标识为生产商。
咨询时间:2026-10-20 15:11
--%>您好,建议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栏目中咨询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10-20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