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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关于总局113号令相关咨询

市监局的老师您好,总局113号即将实施。
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还请市监局老师给与回复。

1,甲乙丙三方合作合同,甲乙两方没有食品生产许可,丙有食品生产许可。
此时甲乙双方之间为采购关系,乙丙双方为委托加工关系。
委托方为乙,受委托方为丙,但产品上有甲方运营门店(餐饮店)的标识。
这种情况是否合规。

2,以上情况时,向信息化报告系统上传委托双方资料为乙,丙是否正确。

3,委托双方的信息化报告系统大致上线时间,是否有惯宣。

4,实施日前所签订的所有委托加工合同,是否需要同步进行报告,还是仅在实施日后签署的委托加工合同进行报告。

百忙之中,还请老师给出见解,谢谢。

咨询时间:2026-10-2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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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您好!根据您的咨询描述,我们认为多重委托生产,即甲委托乙,乙再委托丙,但是乙缺乏食品生产资质,具有合规风险。委托生产报告系统上线后,会及时开展宣贯。同时,目前尚在执行的委托生产都应报告。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10-21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