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食品委托方是否可以是分公司等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即将施行,想咨询如下问题:
我司是注册在上海的总公司,此前一直由深圳分公司(已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作为委托生产合同的签订主体,商品标签上标注的委托方是上海总公司。
请问:
1、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委托生产合同的签订主体?
2、如由分公司负责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则商品标签上标注的委托方信息是总公司吗?还是总公司+分公司?
3、如由分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则根据办法第10条,是向分公司所在地市监局报告吗?
咨询时间:2026-10-21 14:42
--%>市民您好!食品委托生产监管办法并未禁止分公司开展食品委托生产业务。如分公司获得总公司商标等授权,应以分公司名义开展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注和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10-23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