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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员的责任

根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销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不予处罚。
换言之,我理解如果企业的质量安全员如果说被认定为履职不到位的话,就会被处罚。请领导说明下可能包括哪些处罚?这个规定里面并没有说明。

咨询时间:2024-05-30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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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设置对经营者内部人员的处罚条款。谢谢。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4-06-26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