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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申请出具“无个人执业许可要求说明”(用于纽约州Cosmetology执照审核)

尊敬的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好!本人 贾启斌,护照号 〔E___M3923567_____〕,联系电话 〔+1 6268162447____〕,现居 美国加州
我正在申请美国纽约州美容美发执照(Cosmetology)的“5 年境外从业经验”审核通道。按对方要求,如申请人所在辖区没有“个人执业许可证”制度,需由主管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出具一份**“无个人执业许可要求说明”**。

恳请贵机关在正式抬头纸上,依据贵辖区现行监管实践,出具如下内容的说明函(建议文本附后,供参考):
1)明确:在 〔国家/省/市/区〕,从事美容/美发(cosmetology)的个人不需取得“个人执业许可证”;
2)说明:监管主要适用于经营主体层面(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督、产品与安全标准等);
3)因此贵机关不设个人执业许可证的发证与在册管理,亦无法出具个人执照认证;
4)请在函上载明联系人/职务、办公电话、官方邮箱、机关地址,并由签发人手签、加盖公章/钢印。
若可提供中英对照版本更佳(用于直接递交美国主管机关)。如需缴费或预约办理,烦请告知流程与时限。

随信附上:与我从业相关的经营/从业佐证材料,便于贵机关核验(见“附件清单”)。如需补充资料,我将第一时间配合。

感谢贵机关的指导与协助!

申请人:贾启斌
联系方式:6268162447
邮箱:vivianqiu0769@gmail.com
日期:2025-11-16

咨询时间:2025-11-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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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无相关规定的,监管机关无法出具相关证明。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5-11-21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