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咨询问题:赠品的价值标注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在赠品价值的标注问题上有些困惑,还请解答,谢谢。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18条“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同时,《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13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
请问:
1.什么情况下才是“同一经营场所”?发布活动信息的位置是视频号,那么是否可将同一平台(比如微信)的线上店铺视为“同一经营场所”?
2.如果公司举办的活动中,赠品是活动期间内在同一个线上店铺在售的,是否一定要标注当前售价?如果不标注就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13条?
3.如果赠品在活动期间不在当前电商平台的线上店铺(A店铺)售卖,但在其他电商平台的线上店铺(B店铺)售卖,是否一定要标注其他电商平台店铺(B店铺)的当前售价?如果标了,是不是就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18条?

咨询时间:2025-12-01 16:58

--%>

您好,经营者采取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方式开展价格促销,需如实标明赠送物品品名、数量等或者赠送服务项目、次数等,或者展示赠送物品实物样品。赠品的价格或者价值“能标尽标”,且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有依据”。确有合理理由的,赠品可以不标示价格或者价值。赠品兑换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如使用范围、兑换地点等),应当如实的全面的进行公示。
由企业总部对商品价格实施集中化管理,采取连锁经营模式(包括自营连锁、特许加盟和自由连锁)的若干个企业门店,其中某一门店标示的原价虽然在本店没有实际成交,但是在其他门店有实际成交的,一般不认定构成价格欺诈。
网络交易经营者,同时以多种销售业态(比如同时经营网上商店和线下实体专卖店)或者多个营销渠道(比如网络交易经营者运用互联网,同时在PC端、手机端、微信端进行商品销售)开展经营,且对商品价格实施统一管理的,其中某一业态或者渠道标示的原价虽然没有实际成交,但是在其他业态或者渠道有实际成交的,一般不认定构成价格欺诈。
如您有进一步问题咨询,也可拨打12345热线。感谢您的关注。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5-12-03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