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过渡期届满后仍未变更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老师好,请问:中外合资企业,注册登记在静安区,未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要求于五年过渡期内完成治理结构的转变,根据章程仍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在此情况下,现公司拟决议解散,则:1、是否需要先行变更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变更需要提交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亦或是两者均要求提供?2、如要求先行变更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后续解散清算的要求是否与内资企业一致,有无特殊要求之处?3、如不要求变更治理结构的,解散决议应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形成,亦或都需要?4、本次解散清算涉及的变更治理结构(如需)及后续解散清算事宜,是否需向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提交资料并取得审批?
咨询时间:2025-12-10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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