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非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委托加工标签标识是否可以不标识生产商信息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如本公司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用于工厂端或餐饮门店的原料,并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这类的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是否可以按照《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只在标签上标识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和贮存条件,生产商信息不印刷在标签上,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说明?
咨询时间:2026-02-09 12: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2025规定: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第4章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通过数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2-12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