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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于非上海生猪产品(猪尾巴)网络销售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许可范围)在本市从事食品销售(含酒类商品,生猪产品、牛羊肉产品的批发和零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包含生猪产品、牛羊肉产品)。

请问:如果是【非上海市企业】通过网络方式(淘宝、京东、拼多多)销售生猪产品(消费者住在上海),该企业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咨询时间:2026-02-1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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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事项非本处室工作范围,建议选择咨询类型“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进行咨询。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2-11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