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咨询
尊敬的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奖励办法存在有:1、权利告知;2、申请人提出奖励意愿;3、奖励审核;4、奖励告知,四个环节。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权利告知和申请人提出奖励意愿这两个阶段是否仅作形式审核,即仅仅确认申请人是否有提出奖励的意愿。
只有当申请人提出奖励意愿,进入奖励审核环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才应当实质性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领取奖励的标准,即是否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奖励标准的,则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奖励的规定。
望不吝赐教!
咨询时间:2026-06-22 13:41
--%> 您好!现就您的咨询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十六条“权利告知”阶段的审核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告知举报人享有奖励权利。此阶段监管部门需结合已查实的案件情况,初步判断该举报是否符合《办法》第九条(奖励范围)、第十条(奖励条件)的基本情形,初步排除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如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等)。告知的前提是经初步核查认为该举报可能符合奖励基本条件。
二、关于第十七条“举报人提出奖励意愿”阶段的审核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在收到权利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奖励意愿,并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号等信息。此阶段监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在法定期限(60日)内提出,提交的登记表、身份及账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合法等等。确认举报人已明确表达受领奖励的意思表示并提供了必要材料,从而正式启动奖励审核程序。
三、关于“奖励审核”阶段的认定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启动举报奖励之日起,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第九条、第十条)、不予奖励情形(第十一条)、奖励等级(第十二条)及奖励标准(第十三条)予以全面实质性认定,提出并审核奖励意见。
如最终认定不符合奖励条件(如属第十一条不予奖励情形等),应按《办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不予奖励通知,并告知举报人。
感谢您对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其他疑问,可径向作出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6-23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