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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我司与受托方均有同款食品生产资质,我司亦可自产,咨询标签能否标注 “委托方 / 生产商” 体现双重身份?

您好!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标签需同时标示委托方与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我司存在特殊委托加工模式:委托方与受托方均持有该产品对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可独立生产该款产品,委托企业本身也参与产品生产。
目前现行规章未对该场景下委托方名称前置引导词作出细化说明,特此咨询:标签标注时能否使用 “委托方/生产商” 作为引导用语,体现委托企业兼具委托、生产双重身份。望贵局予以清晰指引,助力企业合规落实标签工作,感谢!

咨询时间:2026-06-2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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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对您咨询中提到的“存在特殊委托加工模式”“委托企业本身也参与产品生产”“委托企业兼具委托、生产双重身份”,建议您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说明。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6-30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