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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有关《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一址多照”的问题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释放场地资源”中“一址多照”允许具有共同投资方或隶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现如果要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A和B,将企业B的注册地址变更,与企业A共用同一地址,请问需要企业A出具哪些文件?

咨询时间:2026-07-16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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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地址材料,具体情况以企业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7-17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