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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调整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了,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请问该条款是否意味着: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最迟缴足日期不得晚于 2032 年 6 月 30 日;还是要求出资期限必须设定为本次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

咨询时间:2026-07-22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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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之前设立的企业,设置三年有效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你可以关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了解详细政策。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7-24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