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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会通知期限的咨询

尊敬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我想咨询下,如果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仅提前3日通知股东,虽未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的规定,但该公司章程中约定,经公司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且该次会议中全体股东审议并表决同意豁免通知期限,请问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调查处罚的风险,是否可以就上述事项申请贵局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

咨询时间:2026-07-2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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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带好材料到市局窗口当面咨询。地址是肇嘉浜路301号二楼。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7-28 15:23